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武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及110年3月15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而再審聲請人已於110年4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頁)。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