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83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108年9月30日本院確定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108年度聲再字第62號)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108年度聲再字第6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所提出之書狀名稱載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依前揭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上揭確定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聲請人於108年10月5日提出之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具狀,惟未提出委任狀,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0月14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及補正委任狀,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7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委任狀,有本院裁判費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