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17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109年度聲再字第109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提出之書狀載為「再聲明異議狀」,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然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3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義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