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62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提出之書狀載為「再聲明異議狀」,依法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然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莊俊華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翁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