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5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減刑案號: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肅清│有期徒│86年4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6年6月23│肅清煙毒條│第2條第1項│減為有期││1│煙毒│刑4年│17日上午├────────┤日│例第9條第1│第3款│徒刑2年│││條例│。│9時30分│85年度重訴字第60├─────┤項││。│││(施││許前26小│號│86年9月15││││││用煙││時內。││日(撤回上││││││毒)││││訴)││││├──┼──┼───┼────┼────────┼─────┼─────┼─────┼────┤││肅清│有期徒│85年9月│本院│89年12月29│肅清煙毒條│不符合│不減刑││2│煙毒│刑15年│13日。├────────┤日│例第5條第1│││││條例│。││89年度上重更(二├─────┤項│││││(販│││)30號│90年4月13││││││賣煙││││日││││││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