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抗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30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裁定(96年度易字第7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現在打零工,無收入來源,請求法官改判緩刑,給予抗告人自新機會云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對原審法院96年度易字第73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業經原裁定論述甚詳,抗告人之上訴並不合法,則抗告意旨所指事由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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