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73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6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3、35
0、3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次按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3次,於原審審理中,經檢察官請求及法院同意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已經檢察官與被告合意且被告已認罪,乃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原審因而於協商合意範圍判處被告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3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已逾2年,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規定云云,惟查,被告所犯上開3罪之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2年,雖定執行刑逾2年,仍不違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4第2項規定,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並無可採。
三、本件上訴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