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素珍在蝦皮購物網站上經營「茉莉精品小舖」,與告訴人即買家 舒逸凱 因售後服務問題發生爭執,詎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1日0時54分許,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蝦皮購物評價欄上留言表示「請各位賣家留意這個人,這個人不是善類」、「你不覺得他很幼稚嗎?而且也不懂事」、「這人真是太無知了」、「真的是倒了大楣到這種奧客」等語,使不特定人均得觀覽上開文字,致告訴人名譽受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孟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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