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13號
原   告  溫蔚菁
被   告  周榮華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向本院預納借提原告到院第一次開庭之借提費用
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
為撤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 伊施 用詐術,致伊受有新台幣(下同)
43,000元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訴請被告賠償
上開損失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告現因另案於泰源技能
訓練所強制工作中,此有前科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倘不借
提原告於調解期日到庭進行調解及辯論,本件訴訟將無從進
行,故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向本院預納第
一次開庭之借提費用28,848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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