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