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丙○○
辛○○戊○丁○己○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庚○○加欣貨運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源淵 被告龍明貨運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勝龍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六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