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戊○○
乙○○○丙○○己○○丁○○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被告庚○○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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