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二五號拘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竹檢崇 執憲九0執一二五字第二二一三五號函、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被告之送達證書二紙、公示送達公告、戶役政資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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