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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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五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榮謨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志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