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張志新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建興 律師右列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羅智文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