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三)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三)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趙建興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於本院本審之審理程序已終結,本院認無再羈押被告之必要,應逕命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許秀芬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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