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О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0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電子遊戲機麻將、賓果七七七連線、大舞台(小 瑪莉 變異體)各貳台及現金新台幣叁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移送扣案電子遊戲機麻將、賓果七七七連線、大舞台(小瑪莉變異體)各二台及現金新台幣(下同)三百八十元等物,係被告甲○○所有並供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用之物,而被告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四四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四四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電子遊戲機麻將、賓果七七七連線、大舞台(小瑪莉變異體)各二台及現金三百八十元等物,則係被告所有供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所用之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