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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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四九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G三F○○六八二五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有繫安全帶;採證照片模糊不清,不能逕認未繫安全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十時一分許,在臺中市○○路處,因駕駛人駕車未繫安全帶違規,為員警逕行舉發之事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掣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固可認為實在。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舉發單位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調閱本件舉發照片,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以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中分六交字第0930007708號函檢送舉發照片,而經本院審酌該舉發照片及卷附相關資料得知,異議人並非未繫安全帶,雖依該照片顯示右座駕駛人即受處分人就該車安全帶之繫法,係由其右肩頭斜向左側腰際,與一般車輛駕駛人於該位置,就安全帶之繫法有所不同,惟查受處分人仍屬有繫安全帶,自不得率予認定受處分人有未繫安全帶之違規。是受處分人之辯解尚非無據,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