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8號

原告 謝承翰

被告 周恩辰周坤龍 之繼承人

周恩誌 即周坤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周恩辰、周恩誌為被告周坤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周坤龍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死亡,被告 許勝欽 並無配偶,周恩辰、周恩誌則為被告周坤龍之子,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查無拋棄繼承之資料,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應由周恩辰、周恩誌為繼承人,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周坤龍之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原告雖於112年6月8日審理時請求法院命周坤龍繼承人承受訴訟,然未提出書面,與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不符,然本院仍得依同法第178條命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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