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368號
法定代理人樂育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陳惜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周陳惜(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3月30日歿)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請提出記載正確完整當事人、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