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小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368號

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樂育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陳惜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周陳惜(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3月30日歿)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請提出記載正確完整當事人、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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