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醫簡字第1號
原告 陳美珠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 律師
被告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榮州
被告 董明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吳孟蓉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霓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 吳榮川 」記載,應更正為「吳榮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