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林光助
被告 林鍾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豐交簡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賴秀雯
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林光助
被告 林鍾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豐交簡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賴秀雯
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