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8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被告即反訴原告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複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