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18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許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肆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