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06號聲請人 鄭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40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001 周阿杏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石門分社鄭章34,200元EE01775621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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