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 翁明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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