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洪明義 複代理人 周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豐橡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世元林桂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4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此外,起訴狀繕本均漏附證據,請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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