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07號原告 陳治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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