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告 鄭智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萬0,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2,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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