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86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清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子堂 、 余政叡 間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