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89號聲請人 張雅娟 代理人 劉清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