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2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璩聖光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詹有正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鄧竹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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