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翊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李翊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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