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照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96號原告 蔡明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菊英 間返還照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