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344號
原 告 彭明媛
被 告 陳幼雄
吳鈺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344號
原 告 彭明媛
被 告 陳幼雄
吳鈺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