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元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複代理人 賴依筠 律師右被告丙○○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恒寬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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