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回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九十年二月二日高市警前分刑字第九0七號函附卷可佐,通知具保人亦不獲置理,郵遞送達退回信封等附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