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鴻璋附表┌───────────────────────────────────┐│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1│金門縣義勇│台灣土地銀│93年10月21日│12,000元│BEB0000000│││消防總隊│行金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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