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誌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誌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李誌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誌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09.24│97.04.09│97.04.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657號│偵字第3409號│字第34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20│97年度訴字第3456│97年度訴字第345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01.05│97.10.31│97.10.31│├─┼──────┼──────────┼──────────┼─────────┤││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20│98年度上訴字第243│98年度上訴字第243││判││號│號│號││決├──────┼──────────┼──────────┼─────────┤││判決│98.02.02│98.03.04│98.03.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備註│執字第6898號│執緝字第1235號│執緝字第1235號│││(99執更163編號1-4定│(99執更163編號1-4定│(99執更163編號1-4│││執行刑2年10月)│執行刑2年10月)│定執行刑2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誌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妨礙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7.08.06│97.7.22│97.07.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27157號│第22651、26465號│第22651、2646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6│98年度上重更│98年度上重更││實││號│(一)字第42號│(一)字第42號││審├──────┼──────────┼──────────┼─────────┤││判決日期│98.04.23│98.12.31│98.12.31│├─┼──────┼──────────┼──────────┼─────────┤││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6│99年度台上字│99年度台上字││判││號│第1503號│第1503號││決├──────┼──────────┼──────────┼─────────┤││判決│98.05.25│99.03.12│99.03.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備註│執字第7631號│執字第3578號│執字第3578號│││(99執更163編號1-4定│(編號5-9定執行刑│(編號5-9定執行刑│││執行刑2年10月)│19年)│1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誌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7.08.04│97.08.06│97.08.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651、26465號│第22651、26465號│第22651、2646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重更│98年度上重更│98年度上重更││實││(一)字第42號│(一)字第42號│(一)字第42號││審├──────┼──────────┼──────────┼─────────┤││判決日期│98.12.31│98.12.31│98.12.3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503│99年度台上字第1503│99年度台上字第1503││判││號│號│號││決├──────┼──────────┼──────────┼─────────┤││判決│99.03.12│99.03.12│99.03.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備註│執字第3578號│執字第3578號│執字第3578號│││(編號5-9定執刑│(編號5-9定執行刑│(編號5-9定執行刑│││19年)│19年)│19年)│││││鈞股,定刑前執行│││││至13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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