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9號聲請人 鄭明權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雅文教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雅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雅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明權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雅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雅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同意備查函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請求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雅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