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2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女印尼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R女印尼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6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P女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簽名計拾壹枚均沒收。
R女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簽名計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P女、R女均為來臺工作期間內逃逸之印尼籍外勞(P女、R女因另案具有人口販運防治法之被害人身分,故均以代號稱之),渠2人於民國101年10月10日下午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因從事性交易工作為警查獲(同時另查獲同案被告 吳文水 ;吳文水所涉妨害風化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P女、R女
2人於為警查獲後,為掩飾渠等為逃逸外勞之身分,竟均偽以他人名義應訊,P女明知其未得胞姊E女(真實姓名詳卷)之同意或授權,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筆錄上偽造E女之簽名(偽造之簽名數量詳附表一),並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E女名義之搜索同意書私文書1紙,表示E女本人同意警方對於其身體、住所進行搜索之意旨;R女則明知其未得姨母S女(真實姓名詳卷)之同意或授權,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筆錄上偽造S女之簽名(偽造之簽名數量詳附表二),並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S女名義之搜索同意書私文書1紙,表示S女本人同意警方對於其身體、住所進行搜索之意旨;P女、R女復均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持以交付警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偵查機關對於偵查對象識別之正確性及E女、S女本人。嗣因警查覺有異,經追問P女、R女2人後,始偵得上情。
二、證據:㈠P女、R女2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吳文水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入出境資料列印單2紙。
㈣查獲現場照片數幀。
㈤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文書、筆錄等各1份。
三、核被告P女、R女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2人分別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文件、筆錄上偽造E女、S女簽名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數行為,為接續犯,均僅評價為一偽造署押之行為;被告2人分別偽造E女、S女署押之行為,各係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E女、S女搜索同意書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如附表一編號2、編號6,及附表二編號2、編號5所示文書、筆錄,亦分別為被告2人偽造之私文書,尚有誤會),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渠等行為對於被害人E女、S女所造成之損害,及被告2人為逃避查緝,即任意冒用他人名義應訊,對於偵查機關偵查活動行使之正確性及被冒名者之名譽均影響非輕,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偽造之E女、S女簽名,均係偽造之署押,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分別於被告P女、R女部分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附表一┌──┬────────────┬────────────┐│編號│偽造E女簽名之文書、筆錄│偽造之E女簽名數量│├──┼────────────┼────────────┤│1│搜索同意書│2枚│├──┼────────────┼────────────┤│2│搜索扣押筆錄│5枚│├──┼────────────┼────────────┤│3│R女搜索扣押筆錄│1枚│├──┼────────────┼────────────┤│4│吳文水搜索扣押筆錄│1枚│├──┼────────────┼────────────┤│5│扣押物品目錄表│1枚│├──┼────────────┼────────────┤│6│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1枚│││物證明書││├──┼────────────┼────────────┤│合計││11枚│└──┴────────────┴────────────┘附表二:
┌──┬────────────┬────────────┐│編號│偽造S女簽名之文書、筆錄│偽造之S女簽名數量│├──┼────────────┼────────────┤│1│搜索同意書│2枚│├──┼────────────┼────────────┤│2│搜索扣押筆錄│5枚│├──┼────────────┼────────────┤│3│P女搜索扣押筆錄│1枚│├──┼────────────┼────────────┤│4│吳文水搜索扣押筆錄│1枚│├──┼────────────┼────────────┤│5│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1枚│││物證明書││├──┼────────────┼────────────┤│合計││10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