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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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8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明正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末行另補充「曾明正於肇事後,在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留在現場並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之警員表明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㈡、證據㈣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二、核被告曾明正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其於本件事故發生時汽車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復有新北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等件附卷可證(見偵查卷第9頁、第16頁、第34頁)。是其無照駕駛汽車,因而致告訴人 林麗卿 受傷,依法應負刑事過失傷害罪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民國82年3月30日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5283號研究意見參照)。又其於肇事後,經警員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事故時,留候在場並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嗣並接受裁判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30頁),是其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照駕駛汽車,殊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左轉,因而撞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頭部創傷皮下血腫併撕裂傷、右大腿、左前臂挫傷擦傷等傷害,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前無犯罪科刑之紀錄,素行非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迄未完全履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8306號被告 曾明正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4樓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明正於民國101年10月5日18時45分,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土城區台65路由東向西直行,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大安路與員安路交叉路口,欲左轉大安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當時天候雨、夜間光線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障礙或其他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林麗卿騎乘自行車,沿新北市土城區員安路往大安路方向行駛,曾明正所駕駛上開自小客車不慎撞及之,造成林麗卿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頭部創傷皮下血腫併撕裂傷、右大腿、左前臂挫傷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麗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曾明正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麗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
(五)現場照片17張、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係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檢察官陳世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