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三九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秉成
詹惠芬魏順華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黃瑞華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