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家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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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家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鋒 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