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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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26號公示催告在案,而聲請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
┌─┬────────┬───────┬───────────┬───────────┬────────┐│編│發票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1│ 葉春幼 │280,000元│93年10月26日│93年12月20日│NO5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