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二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二罪即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觀諸被告前開所處之刑分別為3月、10月,本院認以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95年12│本院96年度│96年1月│均同左│96年3月││││刑3月│月10日│簡字第11號│12日││26日││││││││││├─┼───┼───┼───┼─────┼────┼─────┼────┤│2│施用第│有期徒│95年12│本院96年度│96年3月│均同左│96年4月│││一級毒│刑10月│月4日│訴字第521│9日││2日│││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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