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被告己○○○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債務人,向原告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附表所示,經被告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及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被告等依法自應連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新台幣)││││├─────┼─────┼───┼───────────┤│①│自95年2月│年息│自95年3月27日起,逾期││1,724,056│27日起至清│3.045%│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②│自95年2月│年息│自95年3月27日起,逾期││1,402,817│27日起至清│7.465%│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