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理由二關於新台幣「2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元」;土地附表編號2地號:「96-169」之記載,應更正為「98-169」。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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