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家庭暴力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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