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交還租賃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七七號
上訴人良太大理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青龍 律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交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